从9月1日起,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6.5元。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加点工资;从事中班、夜班和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下工作的津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待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