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意见:庄先生有权要求退伙并收回投资款项,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投资款,庄先生不能以投入多少主张返回多少,而需通过对合伙账目进行结算后才能实现这个诉求。本案中,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庄先生退伙有悖于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6条、47条分别列举了“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义务或者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后,可以退伙。”该法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第76条亦规定“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从这些规定看,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庄先生退伙,则庄先生有权起诉要求退伙并对合伙账目进行结算,通过以上权利的行使来达到收回投资款项的目的。
庄先生在要求退伙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一种合法寻求公力救助的行为。当然如庄先生直接以返回投资款起诉,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可先暂中止对投资款案件审理,责令各方当事人在限期内进行算账,如庄先生等不能自行算账,法院可责令账目持有人交出账目,由法庭组织算账或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然后依据结算结果依法进行处理。如果持有账目的人拒不交出账目,则法院可依据相关证据推定未持有账目的人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