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事务受伤责任谁负

作者:   2008-1-24 9:0

李先生咨询:我与他人合伙从事捕捞工作,并约定股份比例各为33%,利润平分。今年3月,我在船上工作时受伤,先后花去医药费2万多元,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由此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现想咨询:对于上述损失我可否向其他合伙股东提出赔偿?

 

  律师解答:类以的情况在现实中屡有碰到,即合伙人在从事合伙事务时自己受伤,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如何。事实上对于这样的情况可从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找到答案,尽管现有法律只是原则性规定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承担,而没有对合伙人债务的种类、形成原因等一一列举,但像本案这样的情况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何界定和明确应该比较清楚。司法实践中,合伙人的债务有合同之债,也有侵权之债等,即可能是因经营管理不善形成,也可能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本案中李先生在船上从事的事务是合伙事务的一部份,属内部分工,因此,其个人因合伙事务受伤所负之债,显然应认定为合伙之债。根据法律规定,对合伙之债如果合伙人有过错的,行为人应按其过错程度的大小相应地多承担责任。本案从李先生所陈述的情况而言,不认为其在从事职务活动中存在违规操作或其他主观过错的事宜。另一方面,各方在合伙时对债务的承担亦未作约定,但实际上从当事人约定股份比例各33%及利润分配情况,可认定为三方对债务的承担是均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对外应负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因此,在承担民事责任上宜按照实际盈利的分配比例来分担。但由于俩被告对损害后果的形成,即不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在合伙内部间各自按上述比例承担民事责任更为适宜,而不宜负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李先生对于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向其他俩合伙人主张权利,但其他俩合伙人只是根据自已的份额各自承担责任,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编辑: 李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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