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咨询:我用父母婚前给我的10万元买了股票。婚后我继续炒股,有时也利用家中部分积蓄买股票,但在赢利后及时将家中积蓄补平,现股票已增值至33万元。但我与妻子黄某感情不合要离婚,黄某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我想咨询一下:黄某是否有权分割股票增值部分?
律师解答:关于李先生婚前购买的10万元股票,是其婚前投入的个人财产,而剩下的23万元既可能是婚前所购股票的增值,也有可能是婚后投入的财产的增值。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规定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本案中李先生认为股票增值部分财产主要是自己婚前财产的增值,但其举不出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这笔增值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李先生婚后炒股时,不能认为黄某没有参与炒股,就对股票增值部分没有付出,其实黄某对股票增值部分也作出了贡献。因为李先生虽然用自己的工资收入为股票的增值提供了资金支持,但黄某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为李先生炒股提供了时间上的支持和生活上的方便,所以黄某对股票增值也付出了劳动。而本案中股票的增值可能发生在李某婚前,也可能在婚后,还有可能在某一时段发生严重亏损,后又大幅增值。在涉案事实无法查清的前提下,我认为10万元作为李某的个人财产,理应归李先生所有,余额应作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分享。因此,李先生妻子黄某提出分割要求是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