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本案争执焦点由张某购买电脑时受赠的疵品U盘引起,此U盘能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和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从中不难看出,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有价的买卖与服务是形成消费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其有价包括直接有价和间接有价。所谓间接有价,是指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时虽然没有直接与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该商品的所有者仍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是销售商品时附送一定价值的赠品,即“买一送一”。所售商品无疑是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但对商家所附送的赠品能否同时适用该法,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本案商家所赠U盘并非是无偿的,而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或称附负担(义务)的赠与,即指以受赠人张先生付款买一台电脑为条件,因而张先生接受的U盘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是张先生不必直接就该受赠U盘本身的价格承担付款义务,其付款义务已转移到电脑买卖中去了。商家利用“买一送一”的促销手段,将疵品U盘赠与购买电脑的张先生,这种赠与明显是附条件的赠与,而这个条件就是张先生须向商家购买电脑。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商家必须在附义务的赠与U盘价值限度内向张先生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商家对已购电脑的张先生所赠与的疵品U盘,应依法承担更换或赔偿U盘明示价值240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