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旷工,企业能随便开除吗

作者:   2007-11-29 9:28

    陆先生咨询:我于2005年成为某厂职工,并与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今年11月,我和朋友外出办事,向单位请假7天,但因为事情棘手,没能在假期内解决。为此我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延长了11天假期,回去后厂里根据“无故旷工满10天应予除名,并对旷工职工处以标准工资15%罚款”的厂规对我进行处罚,并已向我送达了处罚决定书,现想咨询: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厂规厂纪,规范日常工作秩序和职工奖惩。但是,用人单位自己制定的规章不能和国家的法律相违背。《劳动法》第89条就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但如果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则不仅无效,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涉及到职工奖惩问题,但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根据上述规定,该厂制定的职工旷工满10天就予以除名的规定是违法的,所以公司据此作出开除陆某的处罚是错误的,陆先生可通过向仲裁机关仲裁的方式要求撤销,如在仲裁处理期间,陆先生由于丧失劳动岗位造成的工资等损失,厂方也应该承担。但该厂关于对旷工职工处以本人标准工资15%罚款的处罚,符合上述规定。

来源:  编辑: 陈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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