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否再要求前夫赔偿 |
作者:
2007-11-27 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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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女士咨询:我和丈夫郝某于1989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去年8月,我发现丈夫有了外遇,并在外租房与第三者同居。为此我与郝某大吵了一架,郝某见事情败露,便要求与我离婚,我未同意。后郝某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我们二人离婚,儿子由我抚养。现在想咨询律师:像我这样的情况能否找前夫要求赔偿?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本案中戚女士陈述的情况,本案双方之所以离婚是因戚女士的丈夫郝某与第三者同居,才导致他们的婚姻破裂,因此本案所述的情况符合上述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那么戚女士作为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一方,完全有权向郝某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从上述解释第三十条第(二)、(三)项规定可以看出,在目前情况下,如果戚女士与郝某的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戚女士可以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就损害赔偿一事进行调解。如果二审法院调解未果或者他们的离婚判决书已经生效,那么,戚女士应就损害赔偿一事向当地法院另行起诉,但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诉讼的时效是判决书生效后的一年时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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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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