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至今年5月,张先生在林某的船上工作。今年5月底,张先生因事要回家,有部分工资尚未结清。临走时,老板林某向其出具工资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张某某工资款13000元。双方约定,如果张某某能在8月1日前回林某处继续干活,则立即结清所欠工资;如果张某某不能按时回林某处继续干活,则工资扣减5000元。后因张先生未回林某处工作,在要求林某结清所有工资时发生争议。现张先生咨询:本案工资欠条中所附条件是否有效,我可否要求林某支付全部工资?
律师意见:欠条是有效的,但张某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要求林某支付全部的工资。因为首先欠条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欠条为林某单方出具,虽没有证据表明所附加的免除支付条件经过双方协商,但至少欠条中所涉及的内容张某是知悉的,且当场并未提出异议。之后张某持欠条索款,按其陈述对欠条的内容也没有提出异议,这足以认定上述事实。问题在于,事后张某对附加的免除支付条件反悔,要求支付全部所欠工资时,双方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涉己债权债务所作出的约定或处分,都没表示瑕疵,应真实有效。其次,附加的免除支付条件有效并成就。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本案中,既然双方对所附的条件作出了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张某未能按照条件约定于8月1日前返回林某处工作,则所附加的免除支付条件应生效并成就。但是张某索要工资款的实体权利并未丧失,他依然有权请求支付;而林某则可就所附加的免除条件成就为由提出抗辩。
再则,作为雇主的林某利用了自身优势。2005年5月,张某因急于回老家被迫中断工作,临走时索要应得的工资款。林某并未按时支付工资款,而是提出要求张某须于2007年8月1前返回其处继续工作作为支付条件。既然张某按约定付出了劳动,按时支付工资款是林某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无权再单独附加任何免除支付条件。在与林某的法律关系中,张某明显处于劣势。在索要工资款无果的情况下,能得到一张确认债权的工资白条,对急于回家的张某而言也只能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即使知道该条件对其非常不利。
同时,本案中所附加的免除支付部分工资款的条件,排除了劳动者张某的主要权利,剥夺了其应得的合法利益。在张某付出约定劳动的情况下,作为雇主的林某从其劳动中获得了利益,应按时足额支付相应的工资。张某虽然未能按时返回林某处继续工作,但对林某并未造成任何损失。更何况按张某所述其是作为一般船员,因此说对工资欠条附加免除支付条件的行为,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